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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虹:司法决策中的法官行为与制度环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3-27 于晓虹

202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机构案中推翻了确立堕胎权近50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引发全美大规模抗议,加深了公众对最高法院政治化的忧虑。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2022年度联邦司法报告中强调,法官们的分歧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非政治动机。然而,在当前政治极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这一辩护似乎难以消弭美国公众对司法决策政治性的质疑。

这一争议实则指向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法官究竟应如何作出司法决策?其判断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态度或政治因素的影响。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领域——法政治学从两个维度探讨了这一问题:其一,通过对“态度模型”和“策略模型”的深入推导,验证了法外因素对司法推理和判决结果的影响;其二,通过科学研究方法来构建和检验相关理论模型,为理解比较情境下的司法决策提供了实证基础。

解释司法行为

从法律模型到态度模型。传统法律模型将法官视为价值中立的技术官僚,认为司法决策仅依托于对规范性材料的理性运用。在这一思维范式下,法官被预设为能够完全超脱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纯粹从法律角度处理纷争。然而,这种理想化的描述难以诠释现实中频现的司法分歧。例如20世纪40年代普里切特的研究显示,在1939—1940年任期内,仅有约70%的判决获得全体大法官一致通过。同样,在多布斯案中,相同的宪法条文和先例,却衍生出截然不同的解读,这种现象促使学者转向探究其他影响法官行为的要素。

20世纪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深入应用,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政治学行为主义革命的影响,推动了态度模型的形成。这一研究范式融合了法学、政治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资源,核心主张是法官的个人态度和价值取向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实证研究为这一理论提供了有力佐证。例如,西格尔与斯皮斯分析了1962—1998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搜查扣押案件,研究表明,在控制案件基本要素的情况下,法官的态度取向对投票行为具有显着预测力。

制度环境与策略考量。然而,将法官决策简单归因于个人态度的研究范式也存在不足。策略模型的提出丰富了我们对司法决策的理解,它强调法官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进行决策的理性行为者。法官并非仅依据个人态度和信念作出判决,而是会根据整体政治生态权衡利弊,调整决策策略以实现效用最大化,这种“策略性”主要表现在叁种不同的制度情境中。

首先,策略模型强调司法机构在复杂政治环境中的嵌入性。以美国为例,司法机构的权威是通过与行政、立法等部门的长期互动逐步确立的。马科斯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发现,最高法院在重大判决中往往会权衡总统和国会的可能反应,进而调整判决尺度以维系机构权威。其次,司法决策同样受到司法系统内部的结构性影响。在多层级司法体系中,下级法院既要维持对上级判例的基本遵从,又试图通过灵活解释拓展自主裁量空间。上级法院则可能通过维持判决标准的模糊性来激励下级法院投入更多努力,提升司法裁判质量。最后,司法行为也受到社会转型、舆论监督等情境的制约。相关研究表明,媒体监督强度会显着影响法院的裁判过程——当案件受到高度关注时,法官倾向于延长审理时间并强化论证说理。同时,政治竞选中的负面宣传会削弱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进而影响法院决策的社会基础。

法政治学的科学路径

测量法官态度。法官决策研究面临着重要的方法论挑战。早期研究主要依托法官的历史投票记录来推断其态度偏好,这种方法难免有循环论证之嫌。1989年,西格尔和卡文的开创性工作突破了这一困境。他们通过分析主流媒体社论开发出衡量最高法院大法官价值取向的外生指标体系,首次实现了对司法态度的独立测量。2002年,研究者们构建了更系统的司法态度测量框架,将评估维度从单一政治光谱扩展至多个议题领域。同期,马丁和昆引入了马尔可夫链蒙特卡洛等统计方法,开发了动态测量模型。该模型通过对1953—1999年间最高法院大法官投票行为的贝叶斯分析,揭示了司法态度的动态演变特征。

近年来,新的数据来源不断丰富着研究维度。政治捐款记录的引入为量化分析提供了更客观的参照标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使得研究者能够处理更复杂的司法行为模式,如判决文本的语义分析、法官间互动网络的构建等。

多维度验证。科学的模型构建必须建立在严谨的验证基础之上。在法政治学研究中,这种验证主要从叁个维度展开。

首先是跨时期验证。西格尔等人(2011)的研究横跨半个世纪,通过长期数据验证了司法决策中的策略性特征。这种长期观察不仅能够识别稳定的行为模式,还能揭示制度变迁对司法决策的影响。例如,研究发现当司法机构与其他部门在政策偏好上存在显着差异时,前者往往会采取自我克制策略。其次是跨层级验证。早期研究主要聚焦最高法院,但近年来学者们将研究范围扩展至联邦下级法院和州法院。这种拓展不仅增加了样本量,更重要的是能够检验理论模型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适用性。研究表明,虽然法官的行为模式会因司法层级而有所差异,但态度因素和策略考量的基本作用机制具有普遍性。最后是跨国比较研究。通过在不同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检验模型,学者们发现司法行为与政体类型、社会发展阶段等宏观因素密切关联。特别是在新兴民主国家,司法机构往往需要在维护专业性与回应政治诉求之间寻求平衡。

多元价值平衡下的司法决策

法政治学对司法行为的理论和方法论分析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在西方当代多元社会中,司法决策既非纯粹的法律技术活动,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政治偏好的表达。在政治极化的背景下,法官的价值立场与其所属政治群体日益趋同,使得个人信念表达与策略性行为的界限愈发模糊。如多布斯案所彰显的,这种趋势反映了更深层的制度性挑战。然而,法官的价值取向差异本身应被理解为社会多元价值的制度性表达,而非简单的“政治化”表征。

实证研究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系统性启示。在制度设计层面,法院构成的多样性、审判独立与监督机制的平衡以及司法透明度的提升,共同构成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从宏观视角看,司法决策模式与政体类型、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呈现出密切关联。这种关联性启示我们,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必须契合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尤其是在制度变迁频繁的国家,如何在维护司法专业性的同时回应多元政治诉求,构成了一个核心的制度性难题。

法政治学的分析框架表明,司法决策本质上是价值选择和利益权衡的过程。法官的态度取向、个人背景和专业经验不可避免地影响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判断。这种影响应被视为民主社会中多元价值的制度性表达,而非简单的偏见。关键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一方面确保法院构成的多样性,另一方面通过程序设计维护法官独立判断的空间,同时警惕过度政治化的倾向。

从多元价值平衡的视角重新审视多布斯案,争议实质反映了基本价值冲突对司法制度的考验。这一挑战要求我们超越简单的“法律—政治”二分法,在维护法律确定性的同时,正视价值多元带来的制度压力。司法机构既要恪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要对社会变迁保持适度开放。这种制度平衡的实现需要司法系统内部的良性互动,也依赖于整个政治体系和公民社会的协同。唯有构建包容性的司法体系,才能有效应对政治极化时代的制度性挑战。

(作者系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政治学系副教授)

编辑:李华山

2025年03月28日 09: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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