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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办理涉疫情案件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正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由贩卖假口罩、暴力抗拒防疫检查、谎称感染病毒编造谣言等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也引起了周光权的关注。

他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突破法律“从重”“从严”“从快”:有的地方为追求“首案”,将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缩短为3小时。

周光权认为:“萝卜快了不洗泥”。一味追求速度可能有违司法规律。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正常的时间消耗、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必不可省,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此外,司法程序也不能过于追求效率,必须要考虑公正,而且要在公正和效率间取得某种平衡。

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哪些刑事犯罪应“从重从严”哪些应“从快从轻”?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司法如何与之适应?近日,南都记者就此专访十叁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


谈宽严相济:反抗明显不当公务行为的需从宽

南都:疫情爆发以来,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挑战,据您观察,疫情期间主要有哪些刑事案件类型?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因逃避防疫检查引起的刑事案件;第二种是涉及防疫物资的诈骗案,比如防疫口罩诈骗;第叁种是妨碍公务的行为,比如对检查站进行冲撞;第四类是一些“浑水摸鱼”的犯罪行为,比如冒充防疫人员到居民家中查体温实施抢劫。第五类是罕见的、恶性程度很高的犯罪,比如杀害防疫检查站工作人员。

南都:这些疫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哪些应当“从严”?

周光权:这些刑事案件中,应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根据案件类型有所区别。

其中,应当从严处理的是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防疫物资诈骗案件、“浑水摸鱼”类案件、恶性杀人案件,因为这些犯罪攻击的是人性中比较脆弱的一面,同时也会造成恶劣的后果或影响。

南都:哪些刑事案件又应“从宽”?

周光权:第一类逃避防疫检查的案件,是公众处于对疾病的恐惧,本能抗拒检查而采取的行为,这是符合人性特点的,所以这类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判刑时要体现从宽。

第二类案件是在公务执法明显有瑕疵的情况下妨碍公务的,比如,一些地方出现了为防疫而挖断公路、把居民楼单元门封堵起来、冲入居民家中进行防疫检查的情况,公民对这些不合法的公务行为采取反抗的妨碍了公务,应该从宽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与“妨碍公务罪”的认定有关。妨碍公务的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是社区志愿者、物业保安或是居委会工作人员设卡检查,而且只有这些人在场,公民因不服检查或管制与他们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另外,公民出于对疾病的担忧传播了虚假疫情信息,如果不是有意编造的,也尽量不入刑。

南都: 疫情防控中案件应当怎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周光权: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发生在特殊时期,处理这些案件时,司法人员内心可能会有一种冲动。

我认为,如果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最后判刑还是要体现“从宽”,而不能因为是疫情期间所以“严打”,那就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


谈“极速”办完口罩诈骗案:办理防疫案件急于求成违背司法规律

南都:您怎么看待这次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办理?

周光权:据我观察,这次疫情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为了追求经办的案件是查处口罩诈骗“第一案”,刑事案件从法院立案到最后宣判不到叁小时,这是我今年见到办理最快的案件,哪怕是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原判叁小时也显得太急于求成。

还有地方发生了杀害防疫人员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但有的案件判得很快。按照现有的刑事政策,这样的案件判死刑没有问题,但在刑事案件中,死刑案证据标准最高,人死不能复生,最不能出错。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死刑案件的程序要求也最严格,给予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的机会更多。

南都: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周光权:刑事案件依法处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裁判规则。

首先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运用是有限制的,行为本身危害不大、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定罪。

定罪的时候,还要考虑被告人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是要回归常识和常理,将这样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合适?如果普通人处于被告人的境地,出于对自身安危的担忧或对疾病的恐惧也会做出同样反应的话,对被告人定罪就有点违反常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体现出司法的理性。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行为是否正当作出评价时,不应有偏私、不受情绪左右。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件,疫情后再回头看,也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或出入。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也呼吁要建立裁判标准。如果没有标准,疫情期间的案件判得很重,疫情结束或常态化后判得很轻,就不公平。

南都:在疫情防控逐步进入常态化后,司法如何与之相适应?

周光权:疫情期间可能有的案件的确需要“从重从快”,比如虚构有防疫物资进行诈骗,这些犯罪不严厉打击不能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所以“从重从快”是有道理的。

但司法有它自身的规律,必须要遵守。

首先要知道刑法定罪量刑时,规定了哪些限制性的要件,这需要司法人员逐一检验,要件不同时具备就不能给定罪;量刑上也不应过于偏轻或过于偏重。

同时,司法程序正当也很重要。司法程序要求必须耗费时间、投入人力、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些都是省不了的,也是不应该省的。因为司法需要在程序中发现真相,在程序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然后法官公正裁判,如此才能保证不出错或尽量少出错。如果程序太快或省掉某些程序,出错几率就会大增,出错后给被告人权利带来的侵害也很大。

司法本身就是特殊的,跟行政事务或者其他一般性的劳务活动有差别。司法程序不需要过于追求效率,需要更多考虑公正,而且必须要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谈缓刑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我们关注到,您曾多次呼吁增加缓刑的适用,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周光权: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裁判中,占绝大多数的是短期自由刑,就是判刑罪、刑期在3—5年。

短期自由刑有很多弊端,比如犯轻罪的人,在羁押期间与其他罪犯相互交流,反而引起一些犯罪技术的学习和“交叉感染”,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所以国外也是大量适用缓刑,判刑后真正到监狱服刑的是少数。但我们恰恰相反,大多数判刑后都需要羁押。

所以我认为要考虑减少审前羁押,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面。另外对轻罪能够判缓刑或单处罚金的,都可以不判实刑,这样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南都:以疫情期间为例,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

周光权:我认为,涉及口罩诈骗、故意杀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从严处理;但对于妨碍传染病防治、妨碍公务还有涉及到传播谣言的,可以作出相对比较轻处理的,可适用缓刑。

另外有些案件中,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以后,大量的案件都可判缓刑。

编辑:李华山

2020年05月25日 0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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