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原常委,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苍产蝉辫;蔡继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对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部分,特别强调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为拓宽农民获取财产收益的渠道,需要在以下四方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扩大农民获取财产收益的渠道
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高和人口流动,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不仅实现了住有所居,甚至拥有了多套住房,此时房屋除了居住功能,作为一种不动产,更多的具有了财产属性。 因此,建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涉地法律(包括《民法典》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赋予农村宅基地与城镇住宅建设用地同等的用益物权,特别是收益权。
二、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担保物权,扩大抵押物流转范围
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担保物权。农村宅基地担保物权的有效实现,必须建立于土地要素可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基础之上。拓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提高其作为抵押物的处置效率,金融部门才愿意接受宅基地抵押,否则抵押贷款业务将会因为抵押物变现范围受限、成本较高、风险过大而无法推行。
叁、应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弊端之一是城乡土地分割、同地不能同权,具体表现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属于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在集体土地上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住宅用地作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仅“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无权从中获取收益。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按照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叁条规定,占村庄用地70%以上的住宅用地,并不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取消对集体土地入市不必要的限制,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据了解,我国农村数千万亩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只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仍无法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农用地更是如此。所谓存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原有的乡镇公司用地)只占集体建设用地的14%,且大部分已经被占用,仅靠如此少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不足以搭建起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应当允许宅基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进入市场,允许农村大量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土地流转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都应建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对于不愿意进城或流转土地的农民,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对于愿意进城的农民,应通过提升土地的财产性收益,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使其有能力在城市买房租房、安居乐业。
(清华新闻网3月9日电)
记者:田姬熔
编辑:陈晓艳
审核: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