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2019学年度第17次学生处处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对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叁)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领导、监督下开展,由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财务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系)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组长、学生工作助理、班主任、辅导员及关心学生培养的一线教师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院系层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年级班主任、辅导员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
(一)做好国家、学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部署、指导院系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叁)建立、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系统;
(五)对困难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检查;
(四)及时向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具体职责:
(一)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 通过叁次谈话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状况;
(叁)对各年级的初步认定结果征求部分学生骨干的意见并进行审核,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和调整,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困难等级;
(五)负责维护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系统。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叁个级别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叁)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所在专业的学习性消费情况,以及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
(六)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多子女求学、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述工作应在学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分为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动态调整等环节。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及申请途径。
第十叁条 新生入学前在线填报或报到时现场向院系提交《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本科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学生在校期间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随时向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信息筛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报到前,将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反馈给各院系。各院系根据提供的信息,初步筛查可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
(二)日常观察。院系应有针对性地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报到及日常情况。
(叁)计算指数。根据学生填报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计算出学生经济生活指数(I值),并初步判断出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生理解有误的,院系教师应指导其进行修改,确保I值真实、准确、合理。
(四)划定谈话范围。院系认定工作组确定谈话学生范围。范围确定应综合考虑,不能仅以滨值作为决定因素。
(五)第一次谈话。院系认定工作组要与困难学生一一谈话,了解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以及学生已收到的社会资助情况。谈话过程中以学生介绍家里的情况为主,教师要从关爱、帮助和信任学生的角度,耐心倾听和交流,对学生给予充分的正面支持和鼓励,同时也应明确学生诚信要求。
(六)数据调研。新生入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新生入学一月内相关数据反馈至各院系,作为认定参考。
(七)综合认定。在学生经济生活指数(滨值)的基础上,院系认定工作组依照对学生的谈话情况及其日常状况,经充分讨论后确定学生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 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建档备案并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在确定学生困难等级和资助方案后,应与学生进行第二次谈话,了解学生经济现状和学习生活适应情况,告知学生所获助学金的名称、额度、来源,安排学生给捐资人写感谢信,鼓励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艰苦奋斗和自立自强的意识,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国家、学校和社会各界对清华学生的厚爱与关心。
第十八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于春季学期开学初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第叁次谈话,对学生经济状况、学习态度以及个人表现进行评估,了解学生上一学期资助力度是否合理,近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变化,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在系统中动态调整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困难等级。
认定高年级学生时需参照新生认定过程,并及时更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97视频在线精品国自产拍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